独立法条
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第三章 核材料许可证持有单位的责任
第七条
核材料许可证持有单位在核材料发生被盗、破坏、丢失、非法转让和非法使用事件时,必须迅速采取措施,并立即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办公室”、以及上级领导部门,并写出事故报告。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核材料许可证持有单位的责任
核材料许可证持有单位在核材料发生被盗、破坏、丢失、非法转让和非法使用事件时,必须迅速采取措施,并立即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办公室”、以及上级领导部门,并写出事故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