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第三章 核材料许可证持有单位的责任

第七条

核材料许可证持有单位在核材料发生被盗、破坏、丢失、非法转让和非法使用事件时,必须迅速采取措施,并立即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办公室”、以及上级领导部门,并写出事故报告。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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