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
第三章 核材料许可证持有单位的责任
第六条
核材料许可证持有单位必须设立负责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贯彻执行《条例》和本实施细则,其具体职责是: (一)制定本单位核材料衡算管理和实物保护的规章制度并负责实施; (二)按“办公室”的规定,上报核材料的转让、定期盘存和帐务衡算报告; (三)对核材料帐务衡算管理人员和实物保护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及考核。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核材料许可证持有单位的责任
核材料许可证持有单位必须设立负责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贯彻执行《条例》和本实施细则,其具体职责是: (一)制定本单位核材料衡算管理和实物保护的规章制度并负责实施; (二)按“办公室”的规定,上报核材料的转让、定期盘存和帐务衡算报告; (三)对核材料帐务衡算管理人员和实物保护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及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