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

第三章 核材料许可证持有单位的责任

第五条

根据《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核材料许可证持有单位法人代表对所持有的核材料负有全面安全责任。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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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