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 / 第五条独立法条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三章 核材料许可证持有单位的责任第五条根据《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核材料许可证持有单位法人代表对所持有的核材料负有全面安全责任。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