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第二章 核材料管制办公室职责

第四条

核材料管制办公室的具体职责是: (一)根据《条例》和本实施细则,拟订核材料管制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 (二)按照《条例》规定,接受核材料许可证的申请,负责办理发放核材料许可证; (三)实施全国核材料管制,负责建立全国核材料帐务系统和检查许可证持有者的核材料帐务衡算管理及实物保护和保密工作。核材料帐务与衡算的具体格式另行规定; (四)向国家核安全局和国防科工委分别提交民用和军用核材料的季度报告(包括转让、盘存、帐务)及年度衡算报告; (五)在发生核材料被盗、破坏、丢失、非法转让和非法使用事件时,及时采取措施,并迅速将情况通报国家核安全局、国防科工委、公安部及其它有关部门。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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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