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第七章 核材料实物保护

第三十一条

核材料运输押运人员职责 (一)起运前认真核对产品件数、编号、封记,检查装载是否符合安全保卫要求,办理交接手续; (二)途中检查产品包装和加固等安全状况; (三)停车、中转、交接时组织警卫守护; (四)途中发生破坏、偷盗、抢劫核材料的事故或案件,要妥善保护现场,并迅速向当地公安机关及上级领导部门报告,协助有关部门追查处理。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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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