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第七章 核材料实物保护

第三十条

核材料运输保卫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托运单位负责运输保卫,应会同运输、产品、安防和保卫等有关部门制定运输保卫方案,一级及二级核材料运输保卫措施必须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二)除主管运输部门另有规定之外,核材料的运输必须有专人押运, (三)一级核材料的运输必须派武装押运; (四)对参加运输入员和保卫人员要进行安全保卫教育,提出明确的保卫要求,途中不准会客和私人通讯; (五)运输工具要严格检查,严禁带故障起运,严禁非运输人员搭乘; (六)运输路线、时间、始发和到达地点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申报运输计划、填报货运单据一律使用核材料代号。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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