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第二章 核材料管制办公室职责

第三条

能源部委托中国核工业总公司负责全国核材料的管制,下设核材料管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具体负责核材料管制工作。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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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