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第七章 核材料实物保护
第二十九条
固定场所的技术防范设施: (一)一级核材料的场所、部位应装设报警、监视等技术防范装置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 (二)二级核材料的场所,其重要部位应装设报警或监视等技术防范装置; (三)无论采用哪一种技术防范措施,都应使之对非法侵入行为发出快速警报。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核材料实物保护
固定场所的技术防范设施: (一)一级核材料的场所、部位应装设报警、监视等技术防范装置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 (二)二级核材料的场所,其重要部位应装设报警或监视等技术防范装置; (三)无论采用哪一种技术防范措施,都应使之对非法侵入行为发出快速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