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第七章 核材料实物保护

第二十九条

固定场所的技术防范设施: (一)一级核材料的场所、部位应装设报警、监视等技术防范装置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 (二)二级核材料的场所,其重要部位应装设报警或监视等技术防范装置; (三)无论采用哪一种技术防范措施,都应使之对非法侵入行为发出快速警报。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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