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第七章 核材料实物保护

第二十八条

固定场所的实体屏障: (一)一级核材料的场所至少要建立两道完整、可靠的实体屏障,储存一级核材料必须有保险库或保险柜; (二)二级核材料的场所要建立两道实体屏障,其中必须有一道是完整可靠的。储存二级核材料必须有坚固的库房或柜; (三)三级核材料的场所必须建立一道完整、可靠的实体屏障。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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