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第七章 核材料实物保护

第二十七条

固定场所的警卫和守护: (一)一级核材料部位设武装警卫,出入人员使用专门证件,严格控制非本单位工作人员进入,确因工作需要进入者,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履行登记手续,并由本单位人员陪同,库房实行“双人双锁”制度; (二)二级核材料部位设武装警卫,或固定专人昼夜看守。出入人员使用专门证件; (三)三级核材料部位设专人看守,或将核材料存入安全装置内; (四)警卫人员必须经过严格训练,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一旦发现破坏、抢劫、盗窃行为,应迅速干预制止,及时报告。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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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