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第七章 核材料实物保护
第二十六条
固定场所核材料保护的基本要求: (一)接触核材料的人员必须经过审查,不适宜的人员要及时调整; (二)建立核材料实物保护制度、定期检查措施的落实情况,消除隐患,堵塞漏洞,确保安全; (三)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组织,制定防火制度,配备相应的装备器材,完善灭火措施; (四)核材料实物保护措施应报当地公安部门并与其商定紧急情况处置方案。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核材料实物保护
固定场所核材料保护的基本要求: (一)接触核材料的人员必须经过审查,不适宜的人员要及时调整; (二)建立核材料实物保护制度、定期检查措施的落实情况,消除隐患,堵塞漏洞,确保安全; (三)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组织,制定防火制度,配备相应的装备器材,完善灭火措施; (四)核材料实物保护措施应报当地公安部门并与其商定紧急情况处置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