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第七章 核材料实物保护
第二十五条
根据《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持有核材料的单位必须有保护核材料的措施,建立安全防范系统。根据核材料的质量、数量及危害性程度,划分为三个保护等级(附表二),实行分级管理。保护等级以下的核材料也应严格管理。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核材料实物保护
根据《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持有核材料的单位必须有保护核材料的措施,建立安全防范系统。根据核材料的质量、数量及危害性程度,划分为三个保护等级(附表二),实行分级管理。保护等级以下的核材料也应严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