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第七章 核材料实物保护

第二十五条

根据《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持有核材料的单位必须有保护核材料的措施,建立安全防范系统。根据核材料的质量、数量及危害性程度,划分为三个保护等级(附表二),实行分级管理。保护等级以下的核材料也应严格管理。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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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