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第六章 核材料衡算
第二十三条
许可证持有单位应建立核材料衡算测量系统,其基本要求是: (一)测量系统要完整、可靠,测量的准确程度要达到附表一的要求; (二)提供有关核材料收发、库存、损失及材料平衡情况的准确数据,进行误差分析并做出可靠评价; (三)提出本单位材料衡算测量方案,其主要内容包括:使用的标准物质与标准源、取样和制样、仪器校正、测量方法、数据和资料的记录要求、统计处理和误差评价等。测量方案及测量方案的修改都要报“办公室”备案; (四)测量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分析测量操作规程,努力提高测量人员技术水平,建立技术培训和定期考核制度,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参加测量工作。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