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第六章 核材料衡算
第二十二条
许可证持有单位应建立原始记录与报告制度,其基本要求是: (一)核材料帐目的原始记录要求清楚、正确、系统和完整,至少保存五年; (二)帐目管理要系统、准确、及时,各单位按其特点,建立统计记录格式、统计程序和内部审计制度,要有专职的核材料统计人员具体负责统计工作; (三)许可证持有单位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之(三)规定,向办公室提交核材料帐目与衡算报告。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核材料衡算
许可证持有单位应建立原始记录与报告制度,其基本要求是: (一)核材料帐目的原始记录要求清楚、正确、系统和完整,至少保存五年; (二)帐目管理要系统、准确、及时,各单位按其特点,建立统计记录格式、统计程序和内部审计制度,要有专职的核材料统计人员具体负责统计工作; (三)许可证持有单位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之(三)规定,向办公室提交核材料帐目与衡算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