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第六章 核材料衡算

第二十一条

许可证持有单位应建立核材料的实物盘存制度,其基本要求是: (一)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严格的实物盘存。对钚-239、铀-233及铀-235丰度大于20%的浓缩铀等核材料,每年至少进行两次实物盘存; (二)规定记录和报告的截止日期,在规定时间内(一般在年底)进行盘存; (三)制定实物盘存计划和工作程序,对盘存过程进行监督; (四)为保证盘存准确可靠,必须做到: 1.按核材料的种类及物理化学形态进行分类盘存; 2.盘存中所有项目的核材料数量必须是测量值; 3.对设备中核材料的实物盘存和待回收物料,必须制定严格的措施,保证盘存质量; 4.排放或处置废气、废液、废物时必须测量其中的核材料含量。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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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