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第六章 核材料衡算

第十九条

属下列情况的核材料,经测量和入帐后,其衡算工作即可终止: (一)已经在反应堆中消耗的; (二)已经按规定手续转让到另一单位的; (三)已经作为废气、废液排放,或者作为废物进行了处置,不再回收的。但临时存放仍可进行回收的物料除外。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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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