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第六章 核材料衡算
第十九条
属下列情况的核材料,经测量和入帐后,其衡算工作即可终止: (一)已经在反应堆中消耗的; (二)已经按规定手续转让到另一单位的; (三)已经作为废气、废液排放,或者作为废物进行了处置,不再回收的。但临时存放仍可进行回收的物料除外。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核材料衡算
属下列情况的核材料,经测量和入帐后,其衡算工作即可终止: (一)已经在反应堆中消耗的; (二)已经按规定手续转让到另一单位的; (三)已经作为废气、废液排放,或者作为废物进行了处置,不再回收的。但临时存放仍可进行回收的物料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