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第六章 核材料衡算

第十八条

根据《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许可证持有单位必须建立核材料衡算制度,在持有核材料期间,进行衡算工作。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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