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六章 核材料衡算第十八条根据《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许可证持有单位必须建立核材料衡算制度,在持有核材料期间,进行衡算工作。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