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第五章 核材料帐务管理

第十七条

对不致危害国家和人民群众安全的少量核材料制品(或含有少量核材料的制品),按《条例》第九条规定可免于登记,免于登记的核材料制品的品种和数量限额由“办公室”另行规定,免于登记的核材料制品的生产单位必须向“办公室”填写该部分“核材料交接报告”,报告其销售品种与数量。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