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第五章 核材料帐务管理

第十五条

核材料出入境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事先填写《核材料出入境报告》报“办公室”; (二)核材料出境前,调出单位负责押运核材料至出境口岸货场。核材料入境后,接受单位负责从入境口岸货场接收核材料。经办核材料出入境的单位负责办理海关验收手续,双方安全责任以口岸货场为界线; (三)核材料出境口岸交接之后或入境口岸交接之前的运输安全责任,按国际有关规定处理。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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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