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第五章 核材料帐务管理

第十三条

全国核材料帐务系统的范围: (一)凡属《条例》第二条所列管理范围内的核材料都要列入本帐务系统; (二)铀矿石及其初级产品(即核纯铀化合物之前的产品)、已移交给军队的核制品、以及免于登记的核材料不属于本帐务系统。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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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