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第四章 核材料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和颁发

第十一条

“办公室”接受许可证申请文件后,提出审查意见,经国家核安全局或国防科工委核准后,办理许可证发放手续。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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