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章 核材料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和颁发第十一条“办公室”接受许可证申请文件后,提出审查意见,经国家核安全局或国防科工委核准后,办理许可证发放手续。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