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
第四章 核材料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和颁发
第十条
申请核材料许可证必须提交的文件: (一)核材料许可证申请报告(格式见附件一); (二)核材料帐目与衡算管理实施计划(格式见附件二); (三)核材料实物保护与保密实施计划(格式见附件三); (四)其他必要的支持性文件。 上述文件送“办公室”前必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核材料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和颁发
申请核材料许可证必须提交的文件: (一)核材料许可证申请报告(格式见附件一); (二)核材料帐目与衡算管理实施计划(格式见附件二); (三)核材料实物保护与保密实施计划(格式见附件三); (四)其他必要的支持性文件。 上述文件送“办公室”前必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