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

第四章 核材料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和颁发

第十条

申请核材料许可证必须提交的文件: (一)核材料许可证申请报告(格式见附件一); (二)核材料帐目与衡算管理实施计划(格式见附件二); (三)核材料实物保护与保密实施计划(格式见附件三); (四)其他必要的支持性文件。 上述文件送“办公室”前必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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