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运营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第三条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极易导致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且危害性大或者整改难度大,需要封闭全部或部分路段,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公路管理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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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运营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