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六条

第六条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是指: (一)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 (1)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设项目;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二)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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