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五条

第五条

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为了保证住宅质量,对高层住宅及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应当实行监理。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