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四条

第四条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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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