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二条

第二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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