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七条独立法条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章 旅行社的设立与变更第七条旅行社的营业设施应当至少包括下列设施、设备: (一)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 (二)传真机、复印机; (三)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