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第二章 旅行社的设立与变更

第七条

旅行社的营业设施应当至少包括下列设施、设备: (一)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 (二)传真机、复印机; (三)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