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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