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

第二章 旅行社的设立与变更

第六条

旅行社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 (二)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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