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 第六条独立法条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章 旅行社的设立与变更第六条旅行社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 (二)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