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或者旅行社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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