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给旅游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旅游者有权向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一)旅行社违反《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 (二)旅行社提供的服务,未达到旅游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或者档次的; (三)旅行社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决定,应当由旅行社或者其分社所在地处理旅游者投诉的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作出。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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