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旅行社应当按年度将下列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在次年4月15日前,报送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一)旅行社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形式、出资人、员工人数、部门设置、分支机构、网络体系等; (二)旅行社的经营情况,包括营业收入、利税等; (三)旅行社组织接待情况,包括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出境旅游的组织、接待人数等; (四)旅行社安全、质量、信誉情况,包括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认证认可和奖惩等。 对前款资料中涉及旅行社商业秘密的内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保密。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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