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旅行社经营规范

第四十三条

在旅游行程中,当发生不可抗力、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或者非旅行社责任造成的意外情形,旅行社不得不调整或者变更旅游合同约定的行程安排时,应当在事前向旅游者作出说明;确因客观情况无法在事前说明的,应当在事后作出说明。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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