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旅行社经营规范

第四十二条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的下列行为,属于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行程: (一)减少游览项目或者缩短游览时间的; (二)增加或者变更旅游项目的; (三)增加购物次数或者延长购物时间的; (四)其他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为。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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