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旅行社经营规范
第三十七条
《条例》第三十四条所规定的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 (一)垫付旅游接待费用; (二)为接待旅游团队向旅行社支付费用; (三)其他不合理费用。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旅行社经营规范
《条例》第三十四条所规定的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 (一)垫付旅游接待费用; (二)为接待旅游团队向旅行社支付费用; (三)其他不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