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旅行社经营规范

第三十一条

旅行社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委派的领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导游证;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三)取得相关语言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或通过外语语种导游资格考试,但为赴港澳台地区旅游委派的领队除外; (四)具有两年以上旅行社业务经营、管理或者导游等相关从业经历; (五)与委派其从事领队业务的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 赴台旅游领队还应当符合《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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