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旅行社的分支机构

第二十三条

设立社向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 (二)服务网点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