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旅行社的分支机构
第二十二条
服务网点应当设在方便旅游者认识和出入的公众场所。 服务网点的名称、标牌应当包括设立社名称、服务网点所在地地名等,不得含有使消费者误解为是旅行社或者分社的内容,也不得作易使消费者误解的简称。 服务网点应当在设立社的经营范围内,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旅行社的分支机构
服务网点应当设在方便旅游者认识和出入的公众场所。 服务网点的名称、标牌应当包括设立社名称、服务网点所在地地名等,不得含有使消费者误解为是旅行社或者分社的内容,也不得作易使消费者误解的简称。 服务网点应当在设立社的经营范围内,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