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旅行社的分支机构
第二十一条
服务网点是指旅行社设立的,为旅行社招徕旅游者,并以旅行社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门市部等机构。 设立社可以在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内设立服务网点;设立社在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外设立分社的,可以在该分社所在地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内设立服务网点。分社不得设立服务网点。 设立社不得在前款规定的区域范围外,设立服务网点。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旅行社的分支机构
服务网点是指旅行社设立的,为旅行社招徕旅游者,并以旅行社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门市部等机构。 设立社可以在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内设立服务网点;设立社在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外设立分社的,可以在该分社所在地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内设立服务网点。分社不得设立服务网点。 设立社不得在前款规定的区域范围外,设立服务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