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第三章 旅行社的分支机构
第十八条
旅行社分社(简称分社,下同)及旅行社服务网点(简称服务网点,下同),不具有法人资格,以设立分社、服务网点的旅行社(简称设立社,下同)的名义从事《条例》规定的经营活动,其经营活动的责任和后果,由设立社承担。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旅行社的分支机构
旅行社分社(简称分社,下同)及旅行社服务网点(简称服务网点,下同),不具有法人资格,以设立分社、服务网点的旅行社(简称设立社,下同)的名义从事《条例》规定的经营活动,其经营活动的责任和后果,由设立社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