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第二章 旅行社的设立与变更

第十七条

旅行社按照《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补足质量保证金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补足的证明文件。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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