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第二章 旅行社的设立与变更

第十五条

旅行社存入、续存、增存质量保证金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存入、续存、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以及旅行社与银行达成的使用质量保证金的协议。 前款协议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与银行双方同意依照《条例》规定使用质量保证金; (二)旅行社与银行双方承诺,除依照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划拨质量保证金,或者省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降低、退还质量保证金的文件,以及人民法院作出的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生效法律文书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质量保证金。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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