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第二章 旅行社的设立与变更
第十二条
旅行社名称、经营场所、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变更登记后,持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手续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文件,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外商投资旅行社的,适用《条例》第三章的规定。未经批准,旅行社不得引进外商投资。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旅行社的设立与变更
旅行社名称、经营场所、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变更登记后,持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手续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文件,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外商投资旅行社的,适用《条例》第三章的规定。未经批准,旅行社不得引进外商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