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第八条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前款所述期限的,该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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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