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第四条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和参加人

第四条

除本规程第五条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专利申请、专利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二)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三)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专利复审、无效的程序性决定不服的; (四)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专利代理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五)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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