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 / 第三十五条独立法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第三十五条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本规程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2002年7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二十四号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同时废止。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