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适用本规程。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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