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第三十二条第五章 期间与送达第三十二条复议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除送交代理人外,还应当按国内的通讯地址送交复议申请人和第三人。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