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第二十八条第四章 审理与决定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决定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加盖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专用章。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