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审理与决定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决定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加盖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专用章。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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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